香港关键旅行社的马静小姐6日上午来到北京市海淀法院,对法官诉说:北京香格里拉饭店乘我不在之机,擅自让工作人员进入我的房间搬走了全部物品。当我走进该房间,发现这儿住进了其他客人。我的一条价值10多万元的钻石项链也在饭店不翼而飞了!马静忿忿然要求饭店承担全部责任,公开赔礼道歉,赔偿损坏和丢失的贵重物品12万元人民币、律师费和公证费15000元及精神损失费10万元。
据马静讲,她因工作需要,今年2月28日入住北京香格里拉饭店2322房间,房间是由北京北辰旅游公司代订的。因在京业务没有办完,北辰公司向饭店发出延住申请,饭店于3月4日、3月10日两次为她办理了简便延住手续,最后一次房间延住有效期限为3月17日。
3月12日下午约5点,马静和三位朋友刚回到房间,接到前台人员询问是否愿意临时换房间的电话,被她拒绝了。当晚8点半左右,马静与朋友离开房间外出吃饭,快到11点时回房间发现钥匙打不开房门,就打电话给前台工作人员。对方核实了她的姓名、房间号和住店期限后,派一位男服务员将门打开,但她散放在房间里的所有物品全不见了!房间也已被重新整理,住进了其他客人。
马静说,我放贵重手饰的小抽屉那时空无一物,为客人提供保存私人珍贵财务的保险箱铁门微微打开着,我放在里面的重要物品资料都不翼而飞了!马静气愤地找到饭店负责人,要求得到一个合法合理的解释。对方答复说,其物品已被搬至另外的房间,希望她理解饭店在客房紧张的情况下临时调整,并愿意免收新提供住房的当日费用,承诺第二天马静即可调整回原房间。但马静郑重警告饭店,侵犯客人权利是要负全部责任的!她气愤地离开了饭店。
在向市旅游局饭店管理处投诉后,马静认为,饭店方面迟迟未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诚恳的处理意见,遂将对方推上了被告席。
被告席上的香格里拉饭店代理人对原告的说法多次提出异议,认为马静作为旅行社内部人员本应安排在西翼楼房间,应马静本人住主楼高级间的要求,且只是临时住4天,才破例让她住主楼2322房间的。3月4日接到北辰公司传真后,与马静协商延住事宜,同意她延住到3月10日。3月10日马静再次要求延住,因12日的主楼房间已预订满员,前台主管告知马静最迟可延住至12日,但12日那天马静并未办理退房手续,便于下午5点半电话通知马静,2322房间已预订出去,她可转到西翼楼暂住,被拒绝。马静离开房间,至当晚9点仍未归,预定房间的旅行团队却已抵达饭店多时。代理律师表示,饭店是为如期履行与团队约定,才协商先将马静的行李移至翼楼的,保险箱内物品也移到了大堂保险箱内。
饭店的诉讼代理人沈律师认为,饭店作为服务行业出租客房,是一种合同关系,当客人预定了房间并得到饭店确认后,双方的合同关系就形成了;办理延住手续,双方又形成新的合同关系。马静自称办理了延至3月17日的手续,又不能提出延住证明。马静本人虽然充分认识到了住店期间所享有的权利,却忽略了住店期满是一种合同约定,而非自己一厢情愿。期满后,她就不再拥有房间的使用权。沈律师指出,饭店于3月12日晚上移动马静的行李物品是由于马静违约造成的。
此外,沈律师认为,马静要求饭店赔偿钻石项链无事实依据。饭店有关负责人在马静3月12日夜忿然离去后,多次电话通知马静尽快取走行李物品,但直到5月21日午后5时许,马静才在其律师陪同下,请北京公证处公证人员来饭店清点物品,并声称丢失一条价值11万元的白金钻石项链。事实上,马静并无该项链放在饭店的证据,甚至连该项链的证明也没有。另外,饭店依公安局有关规定做出“金钱、珠宝及其他贵重物品必须放置在饭店前台的保险箱内,否则如有遗失,饭店恕不负责”的郑重声明,马静在入住饭店填写住宿登记卡时应已注意到该声明,且身为旅行社员工,马静比一般旅客更清楚饭店业这一规定。她要求饭店公开赔礼道歉、偿还12万元物品损失及10万元精神损失于法无据。
马静的代理人曾律师指责说,被告是在制造一个不存在的契约,饭店单方面将马小姐的延住期定在3月12日,并大谈“契约的严肃性”,一旦订立就不得更改,到期就得走人。将房腾给预订此房的其他团队客人,但马小姐也是事先预定要延至3月17日的。饭店方面提供的延期手续只到12日,法官对此不能够予以认定。
曾律师说,贵重的物品本应轻拿轻放,但马小姐在清点物品时竟发现一条珍贵项链不见了,一部手机外壳受损断裂,另一部手机液晶受损,ELLESS自动表,表面破裂,这样大的损毁事实是不多见的。根据《民法通则》第17条的有关规定,饭店趁客人不在房间擅自入内,搬走物品,是对客人房屋使用权和财产所有权的侵害。在订立入住手续后,客人对房间有绝对的使用权,除打扫房间等情况外,饭店人员不可随便进房,否则就是侵犯客人房间使用权和隐私权。
至于10万元精神赔偿,曾律师说,3月12日,我的当事人要求饭店人员为她开房门,当时里面已住人,饭店在查询后打开房门,竟有一赤裸的外国人在内。这对于尚未婚嫁的我的当事人来说,是一种精神负担。加上饭店在很多场合指责她是在敲诈,加重了对我的当事人的精神损害。
此案尚未审结,原告的11万元的项链还无法证明。而饭店方面是否有权在客人不在时进入其房间,客人丢了东西又该怎么办,请继续关注本报的追踪报道。